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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本開發案範圍略圖,復經地政事務所調閱相關地籍圖與土地登記簿謄本後得知,本案土地座落於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段水尾小段、牛角坡段牛角小段、牛角坡段垹坡小段、牛角坡段樟腦寮小段、坪頂山尾投後厝小段、樂善段及舊路坑段大埔段,面積約185.64公頃,其中公有土地面積約為21.8374公頃,私有土地面積約為163.7344公頃,未登錄地為0.0682公頃,如下表所示。
權屬 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面積(公頃) 百分比



中華民國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0.2602 11.7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0.2305
桃園縣政府 2.4763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9.6883
經濟部 0.0013
桃園縣 桃園縣政府 0.143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0.0003
桃園縣龜山鄉公所 1.4900
桃園縣龜山鄉樂善國民小學 0.0078
桃園縣龜山鄉 桃園縣龜山鄉 7.5394
小計 21.8374
私有土地 163.7344 88.20%
未登錄地 0.0682 0.04%
合計 185.6400 100.00%
      本區周邊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主要為農業區、部分保護區及機關用地,沿文化一路、壽山路沿線一帶,主要多為工業設廠使用、主要道路沿線儼然已形成工業聚落,住宅則零星分布於廠房之間或散落於範圍內各處。
  本區除鮮少部分為農舍外,大部分均已為鐵皮屋等供廠房使用,建築物類型多為超高層鋼骨造鐵皮屋,主要作為工廠、倉儲與資源回收站等違章建築使用。
(一)土地使用計畫
  本案係依林口特定區(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細部計畫書辦理,劃設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第一期都市計畫面積為186.6公頃,在扣除「已取得開闢之捷運系統用地」及「住宅區(再發展區)」後,第一期區段徵收面積為185.64,其土地使用計畫如下圖表:
項目 計畫面積(公頃) 佔計畫面積百分比(%) 第一期區段微收範圍面積(公頃) 佔區徵收面積百分比(%)


使


住宅區 住三 28.33

11.99 15.67
8.44
住四 19.71
8.34 18.02
9.71
住五 17.05 7.22 17.05
9.18
住五(合宜住宅) 10.37 4.39 9.74
5.25
住(再) 0.25 0.11 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小計 75.71 32.05 60.48
32.58
中心商業區 20.66 8.74 20.11
10.83
乙種工業區 43.59 17.45 3.39
1.83
第二種產專區 3.39 1.43 43.59
23.48
加油站專用區 0.15 0.06 0.15
0.08
合計 143.50 60.73 127.72 68.80





機關用地 0.64 0.27 -- --
學校用地 4.01 1.70 4.01 2.16
公園用地 7.18 3.04 2.47 1.33
公園用地
(兼供滯洪池使用)
17.09 7.23 8.16 4.39
綠地 18.10 7.66 3.40 1.83
停車場月地
0.07 0.03 0.07 0.04
廣場
1.35 0.57 1.28 0.69
電路鐵塔用地
0.58 0.25 0.35 0.19
水溝用地
0.03 0.01 0.03 0.02
捷運系統用地
0.78 0.33 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道路用地
40.65 17.20 35.83 19.30
變電所月地
0.68 0.29 0.68 0.37
汙水處理廠用地
1.64 0.69 1.64 0.88
合計
92.80 39.27 57.92 31.20
總計 236.30 100.00 185.64 100.0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節錄
  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內容龐雜,僅就部份與案件核心或未來土地分配區塊規劃設計有關之重點事項臚列如後:
1.住宅區與商業區
(1)本案可供辦理地分配之可建築用地包含住宅區及中心商業區共四類,各分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以下規定:
類別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三種住宅區 60% 180%
第四種住宅區 60% 240%
第五種住宅區 60% 300%
中心商業區 70% 500%
2.第二種產業專用區
原則上依照「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精神配置,並由開發者研擬整體開發計畫,經桃園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區內建築物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產業專用區類別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二種產業專用區 70% 420%
3.建築基地開放空間系統留設規定
(1)本計畫區面臨20公尺以上(含)計畫道路之各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其餘各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其中至少留設2公尺以上供作連續性人行步道使用,退縮建築部分之綠覆面面積比例需達50%以上。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得計入前院深度。
(2)建築基地之指定留設後院規定如下:
分區類別 最小後院深度 (公尺) 最小後院深度比
第三種住宅區 - -
第四種住宅區 2.0 -
第五種住宅區 3.0 0.2
中心商業區 3.0 0.2
第二種產業專用區 3.0 0.2
4.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
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678及第70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其餘未盡事項,參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及審議規範(研擬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