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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與婚紗業者簽約後七日內可退的迷思 2013年05月09日

與新人聊天時,聊到新人在別家已有預約婚紗,想要退掉別家的預約金不成的問題,我就在版上查了一下消保法法規, 在這邊跟大家做個分享....

首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那何謂 "郵購或訪問買賣"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郵購買賣係指:「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
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

企業經營者所為的買賣」。
也就是說, 只有郵購或訪問買賣 (就是你買東西時看不到實體產品的時候), 才適用七日內可解約的條款.所以, 可以看得出, 婚紗拍照並不適用於付款七日可退的法條.況且, 既然已有 "簽約" 的行為, 就表示已經同意合約內容.而所謂的 "訂金", 應該稱為 "頭期款" 比較合適.(簽約"前"付的錢才能稱為訂金)
簽約之後, 是無法以 "簽約七日內" 的法條來做為談判籌碼的.消保官回答:婚紗契約是不適用於消費者條例有所謂的鑑賞期,因為定訂契約時是在雙方都同意且了解內容的情況下簽訂,若是消費者反 悔時,業者是可以沒收所謂的訂金,除非是業者無法履行合約內容或有過失之時,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費退訂,若業者無所謂的過失或無法履行之處,那消費者自行毀 約,業者可以不退費的...這是詢問過後的內容,而且消保官還提醒,可以和業者好好協商,若真的得走法律徒徑,依消費者自行毀約的狀況下,幾乎都是消費者 較吃虧

結論就是
各位新人要先對婚紗公司做足功課,找尋有信用實在的婚紗公司,簽約時對自己的包套內容有何要求,請務必在 簽約"前" 跟業者談好, 並白紙黑字的寫在合約上,不要貪小便宜因小失大唷!(這就表示簽約 "前" 要做足功課, 而不是簽約 "後" 才來自尋煩惱唷!)
 

(摘自: 海外婚禮 分享站)




參考文獻:
1沈杏霖 聰明消費 安心生活-消費者保護案例解說
2羅融 2002 寫真集影像及其身體政治-媒體文本與閱聽人的性別建構與實踐
3顧玉珍 1990 家庭關係、職業角色、人際關係、女體展示度

資料來源:我與婚紗的全記錄-陳sir*V.S*Rex*V.S*世淵